肺结核基层合理用药指南
中华全科医师杂志, 2020,19(10) : 891-899. DOI: 10.3760/cma.j.cn114798-20200520-00601
一、疾病概述
(一)定义

肺结核是指发生在肺组织、气管、支气管和胸膜的结核,包括肺实质的结核、气管、支气管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占各器官结核病总数的80%~90%[1]。飞沫传播是肺结核最重要的传播途径。临床表现为咳嗽、咳痰,可伴咯血、痰中带血,肺外可表现为低热、乏力、盗汗、食欲减退、体重减轻等。

(二)诊断与鉴别诊断
1.诊断标准[2]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

①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痰涂片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结核菌素皮肤试验(TST)强阳性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阳性。

②仅胸部影像学检查结果显示有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临床诊断病例:

①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有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伴有咳嗽、咳痰、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

②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有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TST强阳性。

③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有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结核抗体检查阳性。

④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有与活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

⑤痰涂片3次阴性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⑥支气管镜检查符合气管、支气管结核改变。

⑦单侧或双侧胸腔积液,胸水检查提示渗出液,胸水腺苷脱氨酶(ADA)明显升高,伴有TST阳性或IGRA阳性。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确诊病例:

①痰涂片阳性肺结核。即符合下列3项之一者:

(a)2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

(b)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

(c)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1份痰标本结核菌培养阳性。

②仅培养阳性肺结核。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者:

(a)痰涂片阴性。

(b)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1份痰标本结核菌培养阳性。

③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分子生物学检测阳性。

④肺或胸膜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者。

(4)若影像学表现不典型、结核菌检查阴性,无法确定是否为肺结核时,可进行以下检查:

①TST。

②IGRA、结核抗体检测。

③胸部CT(需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时)。

④支气管镜检查(疑存在气管、支气管结核或肿瘤者)。

⑤气管、支气管黏膜、胸膜、肺组织活体组织检查。

2.鉴别诊断:

肺结核需与肺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扩张、肺癌、肺脓肿、纵隔和肺门疾病以及其他发热性疾病相鉴别。

二、药物治疗原则
(一)治疗原则

早期、规律、全程、适量、联合。

(二)抗结核治疗

常用抗结核药物有异烟肼(H)、利福平(R)、吡嗪酰胺(Z)、乙胺丁醇(E)、链霉素(S)等。备选药物有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和阿米卡星等。

(三)标准化学治疗方案
1.初治活动性肺结核(含痰涂片阳性和阴性):

通常选用2HRZE/4HR方案,即强化期使用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1次/d,共2个月;巩固期使用异烟肼、利福平,1次/d,共4个月。若强化期第2个月末痰涂片仍阳性,强化方案可延长1个月,总疗程6个月不变。对粟粒型肺结核或结核性胸膜炎上述疗程可适当延长,强化期为3个月,巩固期6~9个月,总疗程9~12个月。在异烟肼高耐药地区,可选择2HRZE/4HRE方案[3,4]

2.复治活动性肺结核(含痰涂片阳性和阴性):

常用方案为2HRZSE/6HRE,3HRZE/6HR,2HRZSE/1HRZE/5HRE。复治结核应进行药敏试验,对上述方案治疗无效的复治肺结核可转入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治疗。

3.耐药结核和耐多药结核:

可转入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治疗。

(四)其他对症治疗
1.发热:

可使用布洛芬退热。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或伴有高热等严重毒性症状或高热持续不退者,可在抗结核药物治疗基础上使用类固醇糖皮质激素,如泼尼松,具体药物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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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肺结核的对症治疗药物

表1

肺结核的对症治疗药物

药物种类 用药指征 推荐药物 备选药物
退热药 发热 布洛芬 泼尼松
止血药 少量或大量大咯血 氨甲环酸
2.咯血:

少量咯血时可用凝血酶等药物止血。见表1

三、治疗药物[5,6,7,8,9]
(一)异烟肼
1.药品分类:

抗结核药。

2.用药目的:

(1)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用于肺结核的治疗。

(2)单用适用于各型结核病的预防:

①新近确诊为结核病患者的家庭成员或密切接触者。

②TST强阳性同时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非进行性结核病,痰结核杆菌阴性,过去未接受过正规抗结核治疗者。

③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剂或长期激素治疗的患者,某些血液病或网状内皮系统疾病(如白血病、霍奇金病)、糖尿病、尿毒症、矽肺或胃切除术等患者,其TST阳性者。

④35岁以下TST阳性的患者。

⑤已知或疑为HIV感染者,其TST阳性者,或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有密切接触者。

3.禁忌证:

对异烟肼过敏,包括药源性肝炎患者禁用;肝功能不正常者、急性肝病患者禁用;有异烟肼引起的肝脏损害病史患者禁用;精神病患者和癫痫患者禁用;有异烟肼引起的药物热、寒战、关节炎等不良反应史者禁用。

4.不良反应及处理:

较多发生步态不稳或麻木针刺感、烧灼感或手指疼痛(周围神经炎);深色尿、眼或皮肤黄染(肝毒性,35岁以上患者肝毒性发生率增高);食欲不佳、异常乏力或软弱、恶心或呕吐(肝毒性的前驱症状)。极少发生视力模糊或视力减退,合并或不合并眼痛(视神经炎);发热、皮疹、血细胞减少及男性乳房发育等。偶可见因神经毒性引起的抽搐。如疗程中出现视神经炎症状,应立即进行眼部检查,并定期复查。异烟肼中毒时可用大剂量维生素B6对抗。

5.剂型和规格:

(1)片剂:0.05 g/片、0.10 g/片、0.30 g/片。

(2)注射液:2 ml∶50 mg、2 ml∶100 mg。

6.用法和用量:

(1)成人:

①口服:

(a)预防:0.3 g/d、顿服。

(b)治疗:与其他抗结核药合用,5~8 mg·kg-1·d-1,0.3~0.4 g/d、顿服;或15 mg·kg-1·d-1,最多0.9 g,每周2~3次。

②肌内注射:剂量同口服。

③静脉滴注:用于重症病例,用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溶解并稀释后静脉滴注,0.3~0.6 g/d。多用于不能口服的患者。

(2)儿童:10~15 mg·kg-1·d-1,一日总量不超过0.3 g,顿服。某些严重结核病(如结核性脑膜炎)患儿,可30 mg·kg-1·d-1,一日总量不超过0.5 g。

(3)特殊人群用药:肾功能减退血肌酐值<6 mg/100 ml者,异烟肼不需减量。妊娠期妇女慎用。

7.药物代谢动力学:

口服吸收快,并分布于全身组织和体液中,可穿过胎盘屏障。血浆蛋白结合率为0~10%。快乙酰化者半衰期为0.5~1.6 h,慢乙酰化者为2~5 h。异烟肼也可经乳汁分泌。相当量的异烟肼可经血液透析与腹膜透析清除。

8.药物相互作用:

与利福平合用可增加肝脏毒性。含铝制酸药可延缓并减少异烟肼口服后的吸收,使血药浓度减低。抗凝血药与异烟肼同时应用时,抗凝作用增强。与环丝氨酸同服时可增加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与肾上腺皮质激素(尤其是泼尼松龙)合用时,可导致后者血药浓度减低。与阿芬太尼合用时,可延长阿芬太尼的作用;与双硫仑合用可增强其中枢神经系统作用。可使酮康唑或咪康唑血药浓度降低;可使苯妥英钠、氨茶碱及卡马西平血药浓度增高。与对乙酰氨基酚合用时,可增加肝毒性及肾毒性。

(二)利福平
1.药品分类:

抗结核药。

2.用药目的:

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用于肺结核的初治与复治。

3.禁忌证:

对利福平或利福霉素类抗菌药过敏者禁用。肝功能严重不全、胆道阻塞者和3个月以内妊娠期妇女禁用。有活动性脑膜炎奈瑟菌感染者禁用。

4.不良反应:

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为胃肠道反应如厌食、恶心、呕吐等,一般均能耐受。肝毒性也是利福平较常见的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一过性的无症状血清转氨酶升高,可自行恢复。其他不良反应为大小便、唾液、痰液、泪液等可呈橘红色。偶见白细胞减少、凝血酶原时间缩短、头痛、眩晕、视力障碍等。

5.剂型和规格:

片剂,0.15 g/片;胶囊,0.15 g/粒、0.30 g/粒。

6.用法和用量:

(1)成人:口服,与其他抗结核药合用,0.45~0.60 g/d、顿服,最大日剂量不超过1.2 g。

(2)老年人:口服,10 mg·kg-1·d-1、顿服。

(3)1月龄以上儿童:口服,10~20 mg·kg-1·d-1,空腹,顿服或分2次服,一日总量不超过0.6 g。

(3)特殊人群用药:哺乳期妇女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再决定。

7.药物代谢动力学:

口服吸收良好,达峰时间为1.5~4.0 h。成人一次口服0.6 g后血药峰浓度为7~9 mg/L。利福平可穿过胎盘。表观分布容积为1.6 L/kg。蛋白结合率为80%~91%。血药消除半衰期为3~5 h,多次给药后缩短为2~3 h。主要经胆和肠道排泄,亦可经乳汁排出。不能被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清除。

8.药物相互作用:

饮酒可致利福平肝毒性发生率增加。对氨基水杨酸盐可导致利福平血药浓度减低。与异烟肼合用肝毒性发生风险增加。与乙硫异烟胺合用可加重其不良反应。氯苯酚嗪可减少利福平的吸收。利福平可使咪康唑或酮康唑的血药浓度减低。肾上腺皮质激素、抗凝药、氨茶碱、茶碱、氯霉素、氯贝丁酯、环胞素、维拉帕米、妥卡尼、普罗帕酮、甲氧苄啶、口服降血糖药、促皮质素、氨苯砜、洋地黄苷类、丙吡胺、奎尼丁等与利福平合用时,可使上述药物的药效减弱。利福平与抗凝药合用时应每日或定期测定凝血酶原时间,据以调整剂量。利福平可降低口服避孕药的作用。利福平可增加抗肿瘤药达卡巴嗪、环磷酰胺的代谢。利福平亦可引起美沙酮撤药症状。丙磺舒可使利福平血药浓度增高并产生毒性反应。

(三)吡嗪酰胺
1.药品分类:

抗结核药。

2.用药目的:

与其他抗结核药(如链霉素、异烟肼、利福平及乙胺丁醇)联合用于治疗肺结核。

3.禁忌证:

对吡嗪酰胺过敏者禁用;急性痛风者和严重肝功能不全者禁用。

4.不良反应:

主要不良反应为关节痛(由高尿酸血症引起,常呈轻度,有自限性)、消化道不良反应。发生较少的不良反应有发热、异常乏力、肝毒性等。

5.剂型和规格:

片剂、胶囊,每片或每粒0.25 g。

6.用法和用量:

口服。

(1)成人: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15~30 mg·kg-1·d-1、顿服,或1.5 g/d,间歇疗法可增至2.0 g/d、顿服,或分2~3次服用。

(2)儿童:15~30 mg·kg-1·d-1,分3~4次服用,除非必须,通常不用,如必须应用时需充分权衡利弊。

(3)特殊人群用药:妊娠期结核病患者可先用异烟肼、利福平和乙胺丁醇治疗9个月,如对上述药物中任何一种耐药而对吡嗪酰胺可能敏感者应考虑采用吡嗪酰胺。哺乳期妇女应用吡嗪酰胺对乳儿的危害不能排除。肝功能减退者除非必要,通常不用吡嗪酰胺。肾功能减退者应用时不需减量。

7.药物代谢动力学:

口服后吸收迅速而完全,广泛分布于全身组织和体液中。血浆蛋白结合率为10%~20%,达峰时间为2 h。半衰期为9~10 h。肝、肾功能减退时可能延长。血液透析4 h可减低吡嗪酰胺血浓度的55%。

8.药物相互作用:

与别嘌呤醇、秋水仙碱、丙磺舒、磺吡酮合用,可增加血尿酸浓度。与乙硫异烟胺合用时可增强不良反应。环孢素与吡嗪酰胺同用时前者的血浓度可能减低,因此需监测血药浓度,以调整剂量。

(四)乙胺丁醇
1.药品分类:

抗结核药。

2.用药目的:

与其他抗结核药(如链霉素、异烟肼、利福平)联合用于治疗肺结核。

3.禁忌证:

对乙胺丁醇过敏者、已知视神经炎患者、乙醇中毒者及年龄<13岁者应谨慎使用。急性痛风患者禁用。严重肝功能不全者禁用。

4.不良反应:

发生较多的不良反应为视神经炎,表现为视物模糊、眼痛、红绿色盲或视力减退、视野缩小,用量>25 mg·kg-1·d-1时易发生。发生较少的不良反应为畏寒、关节肿痛等。罕见的不良反应有皮疹、发热、麻木感、针刺感等。

5.剂型和规格:

片剂、胶囊,每片或每粒0.25 g。

6.用法和用量:

(1)成人:需与其他抗结核药物联合使用。

①结核初治:口服,15 mg/kg、顿服;或一次最高2.5 g,每周2~3次。

②结核复治:口服,25 mg/kg、顿服,最高一日1.25 g,连续2~3个月后,继以15 mg/kg、顿服。

③非典型结核分枝杆菌感染:15~25 mg/kg、顿服。

(2)儿童:13岁以上儿童用量与成人相同;13岁以下儿童用量15 mg·kg-1·d-1,但一般不做推荐。

(3)特殊人群用药:可分泌至乳汁,哺乳期妇女需权衡利弊后再决定是否用药。肝或肾功能减退患者,乙胺丁醇血药浓度可能增高,消除半衰期延长。肾功能减退患者使用乙胺丁醇时需减量。

7.药物代谢动力学:

口服后经胃肠道吸收75%~80%,达峰时间2~4 h。在体内各组织中分布广泛。表观分布容积(Vd)为1.6 L/kg,蛋白结合率20%~30%。血消除半衰期为3~4 h,肾功能减退者可延长至8 h。10%~20%的乙胺丁醇在肝脏代谢,经肾小球滤过和肾小管分泌排出。乳汁中的药物浓度约相当于母体血药浓度。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可清除乙胺丁醇。

8.药物相互作用:

氢氧化铝可减少乙胺丁醇的吸收。乙胺丁醇与维拉帕米合用可减少后者的吸收。与可能引起神经系统不良反应的药物合用可增加乙胺丁醇的神经毒性,如视神经炎或周围神经炎。与乙硫异烟胺合用可增加不良反应。

(五)链霉素
1.药品分类:

氨基糖苷类。

2.用药目的:

与其他抗结核药物联用,用于治疗肺结核。

3.禁忌证:

对链霉素或其他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禁用。美国FDA妊娠期用药安全性分级为注射给药D。

4.不良反应:

发生率较高的有听力减退、耳鸣或耳部胀满感(耳毒性,影响听力);血尿、排尿次数减少或尿量减少、食欲缺乏、极度口渴(肾毒性);步态不稳、眩晕(耳毒性,影响前庭功能);恶心或呕吐;麻木、针刺感或面部灼烧感(周围神经炎);视力减退(视神经炎)等。

5.剂型和规格:

注射用无菌粉末,0.75 g(75万单位)、1.00 g(100万单位)。

6.用法和用量:

(1)成人:与其他抗结核药合用,肌内注射。1.00 g/d、分1~2次,或0.75 g/次、1次/d;如临床情况许可,可改用间歇给药,即改为每周2~3次,1.00 g/次;老年患者0.50~0.75 g/次、1次/d。

(2)儿童:肌内注射。与抗结核药合用,20 mg·kg-1·d-1、1次/d,一日最大量不超过1.00 g。

(3)新生儿:10~20 mg/kg。

(4)特殊人群用药:本品可穿过胎盘达到胎盘组织,可能引起胎儿听力损害,妊娠期必须充分权衡利弊,避免使用。哺乳期用药时暂停哺乳。肾功能减退者,肌酐清除率(Ccr)>50~90 ml/min时,每12小时给予常规剂量(7.5 mg/kg)的60%~90%;Ccr为10~50 ml/min时,每24~48小时给予常规剂量的20%~30%。

7.药物代谢动力学:

肌内注射后吸收良好。蛋白结合率20%~30%。肌内注射1.00 g链霉素,血消除半衰期2.4~2.7 h,肾功能衰竭时可达50~110 h。链霉素在体内不代谢,主要经肾小球滤过排出,给药后24 h尿中排出80%~98%,约1%从胆汁排出,少量从乳汁、唾液和汗液中排出。链霉素可经血液透析清除相当量。

8.药物相互作用:

(1)与其他氨基糖苷类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增加其产生耳毒性、肾毒性以及神经肌肉阻滞作用的可能性。

(2)与神经肌肉阻断药合用,可加重神经肌肉阻滞作用。

(3)与卷曲霉素、顺铂、依他尼酸、呋塞米、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等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能增加耳毒性与肾毒性。

(4)与多黏菌素类注射剂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增加肾毒性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

(5)其他肾毒性药物及耳毒性药物均不宜与链霉素合用或先后应用,以免加重肾毒性或耳毒性。

(六)阿米卡星
1.药品分类:

氨基糖苷类。

2.用药目的:

与抗结核药物联合用于耐药结核的治疗。

3.禁忌证:

对阿米卡星或其他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禁用。

4.不良反应及处理:

参考链霉素。

5.剂型和规格:

注射液,1 ml∶0.1 g(10万单位)、2 ml∶0.2 g(20万单位)。

6.用法和用量:

(1)成人: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每次15 mg/kg,1次/24 h;或每次7.5 mg/kg,1次/12 h。成人量一日不超过1.5 g,疗程不超过10 d。

(2)儿童: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首剂10 mg/kg,继以每12小时7.5 mg/kg。

(3)特殊人群用药:参考链霉素。

7.药物代谢动力学:

阿米卡星肌内注射后迅速被吸收。蛋白结合率低,在体内不代谢。成人血浆消除半衰期为2.0~2.5 h。可透过胎盘进入胎儿组织,脑脊液中浓度低。主要经肾小球滤过排出,给药后24 h内排出90%以上。血液透析与腹膜透析可自血中清除相当量的药物,从而使半衰期显著缩短。

8.药物相互作用:

(1)与其他氨基糖苷类合用可增加耳毒性、肾毒性及神经肌肉阻滞作用。

(2)与神经肌肉阻断药合用可加重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导致肌肉软弱、呼吸抑制等。

(3)与卷曲霉素、顺铂、依他尼酸、呋塞米或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头孢噻吩或头孢唑林等合用可能增加耳毒性或肾毒性。

(4)不宜与两性霉素B、头孢噻吩、磺胺嘧啶和四环素等注射剂联用,可发生配伍禁忌。

(5)与多黏菌素类注射剂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增加肾毒性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

(七)左氧氟沙星
1.药品分类:

喹诺酮类。

2.用药目的:

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用于成年人耐药结核的治疗。

3.禁忌证:

对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18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妊娠期、哺乳期妇女禁用左氧氟沙星全身制剂;特殊疾病状态,有重症肌无力史者避免使用;肾衰竭、有肌腱疾病史或肾脏、心脏或肺移植患者慎用;有QT间期延长、未纠正的低钾血症患者避免使用。

4.不良反应及处理:

常见不良反应包括皮疹,胃肠道不良反应如腹泻、恶心,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如头晕、头痛、失眠等。严重不良反应包括心血管系统不良反应如主动脉瘤或夹层、心脏骤停、QT间期延长、室性心动过速,皮肤不良反应如多形性红斑、Stevens-Johnson综合征,肝脏不良反应如肝炎、肝衰竭,肾脏不良反应如急性肾功能衰竭,神经系统如Guillain-Barré综合征、周围神经病变、癫痫发作。左氧氟沙星可能导致血糖紊乱,注意监测血糖。出现以上严重不良反应,应停药,并予对症治疗。若出现肌腱炎、肌腱断裂、周围神经病症状,应避免再次使用氟喹诺酮类。

5.剂型和规格:

(1)(盐酸盐、乳酸盐)片剂、胶囊:每片或每粒0.2 g、每片或每粒0.5 g。

(2)(盐酸盐、乳酸盐)注射液:2 ml∶0.2 g、5 ml∶0.5 g。

(3)(盐酸盐、乳酸盐)氯化钠注射液:100 ml∶0.2 g、250 ml∶0.5 g。

6.用法和用量:

(1)口服:750 mg/次、顿服。

(2)特殊人群用药:老年人须慎用,应用时需根据肾功能调整剂量。肾功能减退者根据Ccr调整剂量或间隔时间:Ccr≥50 ml/min时,无需调整剂量;Ccr<50 ml/min时需调整口服和静脉给药剂量。

7.药物代谢动力学:

左氧氟沙星达峰时间为1~2 h。口服给药后,约87%的药物在48 h内以原形药物形式随尿液排泄。单次或多次口服或静脉给药后,平均血浆终末半衰期为6~8 h。

8.药物相互作用:

(1)谨慎合用:皮质类固醇、非甾体类抗炎药。

(2)合用以下某些药物时请注意监测相应指标:合用降血糖药时需监测血糖;合用华法林时需监测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合用茶碱类时需监测茶碱血药浓度。

(3)与含铝或镁的抗酸药、硫糖铝、金属离子制剂、含锌的多种维生素制剂、去羟肌苷合用时,应与口服左氧氟沙星间隔至少2 h。

(八)莫西沙星
1.药品分类:

喹诺酮类。

2.用药目的:

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用于成年人耐药结核的治疗。

3.禁忌证:

参考左氧氟沙星。

4.不良反应及处理:

参考左氧氟沙星。

5.剂型和规格:

片剂,0.4 g/片;氯化钠注射液,250 ml(莫西沙星0.4 g与氯化钠2.0 g)。

6.用法和用量:

(1)成人:口服及静脉给药剂量相同,均为0.4 g/次、1次/d。

(2)特殊人群用药:老年人慎用,一般无需调整剂量;肾功能减退者无需调整剂量;血液透析和持续腹膜透析者无需调整剂量;轻、中度肝功能损害者无需调整剂量。

7.药物代谢动力学:

莫西沙星口服吸收良好,生物利用度约90%,血浆蛋白结合率为50%。口服或静脉给药后消除半衰期为(12.0±1.3)h。

8.药物相互作用:

与西沙比利、决奈达隆、美索哒嗪、硫利达嗪、匹莫齐特、齐拉西酮、利多卡因、氟卡尼、普鲁卡因胺、美沙酮、三氧化二砷等合用,出现QT间期延长、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或心脏停搏等心脏毒性的风险增加,属禁忌。与甲苯磺丁脲、二甲双胍、格列齐特、格列美脲、阿卡波糖、胰岛素等降糖药合用可致血糖波动。与阿洛司琼合用会导致阿洛司琼血药浓度增加。服用铁剂和抗酸药明显降低莫西沙星的生物利用度。与华法林合用会导致华法林作用增强。

(九)布洛芬
1.药品分类:

解热镇痛抗炎药。

2.用药目的:

适用于成人和儿童发热的治疗。

3.禁忌证:

对布洛芬过敏者及对阿司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禁用。哺乳期妇女禁用。鼻息肉综合征、血管性水肿患者禁用。

4.不良反应:

主要不良反应为消化道症状,少数患者可出现胃溃疡和消化道出血。其他不良反应包括神经系统症状、肾功能不全。

5.剂型和规格:

(1)片剂、颗粒剂:每片或每包0.1 g、每片或每包0.2 g。

(2)胶囊:0.2 g/粒。

(3)缓释(片剂、胶囊):每片或每粒0.3 g。

(4)混悬液:15 ml∶0.6 g、20 ml∶0.8 g。

6.用法和用量:

(1)成人:口服。一日最大限量一般为2.4 g。缓释片,0.3~0.6 g/次、2次/d。缓释胶囊,0.3 g/次、2次/d。

(2)儿童:用于3个月以上儿童。口服,一次5~10 mg/kg,每6小时1次,每日≤4次。

(3)特殊人群用药: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哺乳期妇女禁用。晚期妊娠妇女使用可使孕期延长,引起难产及产程延长。

7.药物代谢动力学:

口服后吸收迅速,达峰时间为1.2~2.1 h,与食物同服可使吸收减慢。血浆蛋白结合率为99%,一次给药后药物半衰期为1.8~2.0 h,主要通过肝脏代谢,60%~90%经肾由尿排出。

8.药物相互作用:

饮酒或与非甾体类抗炎药同用时增加胃肠道不良反应。与阿司匹林或其他水杨酸类药物同用时胃肠道不良反应和出血倾向发生率增高。与肝素、双香豆素等抗凝药及血小板抑制剂同用时增加出血风险。与呋塞米同用,后者的排钠和降压作用减弱。与维拉帕米、硝苯地平同用时,布洛芬的血药浓度增高。可增加地高辛的血药浓度。布洛芬可增强降糖药(包括口服降糖药)的作用。与丙磺舒合用会增加毒性。可增加甲氨蝶呤的血药浓度。

(十)泼尼松
1.药品分类:

糖皮质激素类。

2.用药目的:

用于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或伴有高热等严重毒性症状或高热持续不退者。

3.禁忌证:

严重高血压、胃与十二指肠溃疡或新近胃肠吻合术患者、精神病、糖尿病、白内障、青光眼、骨质疏松症等患者禁用。对泼尼松及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有过敏史患者禁用。未能用抗感染药物控制的病毒、细菌和真菌感染者禁用。

4.不良反应:

较大剂量易引起糖尿病、消化道溃疡和类柯兴综合征症状,对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抑制作用较强。并发感染为主要的不良反应。

5.剂型和规格:

片剂,5 mg/片。

6.用法和用量:

(1)成人:口服,5~10 mg/次、10~60 mg/d。

(2)儿童:

①口服:1~2 mg·kg-1·d-1,分3~4次服。

②肌内注射、静脉滴注:1~2 mg·kg-1·d-1,分2次。

(3)特殊人群用药: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应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使用。

7.药物代谢动力学:

泼尼松需在肝内将11位酮基还原为11位羟基后显药理活性,生理半衰期为1 h。

8.药物相互作用:

非甾体消炎镇痛药可加强其致溃疡作用。泼尼松可增强对乙酰氨基酚的肝毒性。与两性霉素B或碳酸酐酶抑制剂合用,可加重低钾血症,长期与碳酸酐酶抑制剂合用,易发生低血钙和骨质疏松。与蛋白质同化激素合用,可增加水肿的发生率,使痤疮加重。与抗胆碱能药(如阿托品)长期合用,可致眼压增高。三环类抗抑郁药可使其引起的精神症状加重。与降糖药如胰岛素合用时,因可使糖尿病患者血糖升高,应适当调整降糖药剂量。甲状腺激素可使其代谢清除率增加。与避孕药或雌激素制剂合用,可加强其治疗作用和不良反应。与强心苷合用,可增加洋地黄毒性及心律紊乱的发生。与排钾利尿药合用,可致严重低血钾,并减弱利尿药的排钠利尿效应。与麻黄碱合用,可增强其代谢清除。与免疫抑制剂合用,可增加感染的危险性,并可能诱发淋巴瘤或其他淋巴细胞增生性疾病。可增加异烟肼在肝脏的代谢和排泄,降低异烟肼的血药浓度和疗效。可降低美西律的血药浓度。与水杨酸盐合用,可减少血浆水杨酸盐的浓度。与生长激素合用,可抑制后者的促生长作用。

(十一)氨甲环酸
1.药品分类:

抗纤维蛋白溶解药。

2.用药目的:

主要用于治疗肺结核等引起的咯血。

3.禁忌证:

对氨甲环酸中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

4.不良反应及处理:

偶有药物过量所致颅内血栓形成和出血,如出现该不良反应需停药,并对症治疗。可有腹泻、恶心及呕吐。较少见的有经期不适(经期血液凝固所致)。由于氨甲环酸可进入脑脊液,注射后可有视力模糊、头痛、头晕、疲乏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与注射速度有关,但很少见,因此需注意注射速度。

5.剂型和规格:

注射液,5 ml∶0.25 g、5 ml∶0.5 g。

6.用法和用量:

(1)成人:

①口服:1.0~1.5 g/次、2~6 g/d。

②静脉推注或静脉滴注:0.25~0.50 g/次、0.75~2.00 g/d,以葡萄糖注射液或者氯化钠注射液稀释后使用。

(2)儿童:

①口服:0.25 g/次、3~4次/d。

②静脉推注或静脉滴注:0.25 g/次,加入25%葡萄糖注射液20 ml静脉推注,或加入5%~10%葡萄糖注射液或0.9%氯化钠注射液中静脉滴注,2次/d。

(3)特殊人群用药:肾功能不全患者应酌情减量。美国FDA妊娠期用药安全性分级为口服及肠道外给药B。

7.药物代谢动力学:

口服吸收较慢且不完全,吸收率为30%~50%。血浆半衰期约为2 h。氨甲环酸能透过血-脑脊液屏障,脑脊液内浓度可达有效水平(1 μg/ml),可使脑脊液中纤维蛋白降解产物降低到给药前的50%左右。静脉注射量的90%于24 h内经肾排出。氨甲环酸在乳汁中分泌,其量约为母体血药浓度的1%。

8.药物相互作用:

口服避孕药、雌激素和凝血酶原复合物与氨甲环酸合用,有增加血栓形成的风险。

基层合理用药指南编写专家组:

组长:赵杰 阚全程 迟春花

副组长:张幸国 张晓坚 郭玉金

秘书长:梁淑红 杨思

基层合理用药指南编写专家组成员(按姓氏拼音排序):巴桑拉姆(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曹力(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陈步星(北京天坛医院);陈孝(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陈亚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陈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迟春花(北京大学医学部);杜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杜智敏(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方晴霞(浙江省人民医院);冯玫(山西白求恩医院);高申(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上海长海医院);葛卫红(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龚志成(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郭代红(解放军总医院);郭瑞臣(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郭玉金(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侯锐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胡欣(北京医院);黄品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菅凌燕(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姜玲(安徽省立医院);阚全程(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李焕德(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李丽(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梁岩(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刘皋林(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刘景丰(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刘丽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刘世霆(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刘小玲(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卢海儒(青海省人民医院);卢晓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吕迁洲(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梅丹(北京协和医院);缪丽燕(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齐晓勇(河北省人民医院);史玲(上海市普陀区长风街道长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隋忠国(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孙洲亮(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童荣生(四川省人民医院);王建华(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王爽(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文爱东(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文友民(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武新安(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夏培元(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胥婕(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杨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杨宏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杨婉花(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于倩(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张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张鉴(山东省立医院);张抗怀(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西北医院);张抒扬(北京协和医院);张伟(河南省人民医院);张晓坚(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张幸国(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张永军(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张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张志清(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张志仁(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赵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赵庆春(沈阳军区总医院);赵青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郑志昌(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朱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左笑丛(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基层合理用药指南呼吸系统疾病编写组成员(按姓氏拼音排序):陈孝(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陈亚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迟春花(北京大学医学部);菅凌燕(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郭玉金(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刘皋林(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刘丽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吕迁洲(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杨思(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杨婉花(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姚佳(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叶晓芬(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于倩(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曾嘉炜(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张伟(河南省人民医院);张幸国(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张永军(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本指南执笔专家:郭玉金 姚佳 审校专家:张幸国 迟春花

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 所有作者均声明不存在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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