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是以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是指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累及皮肤、黏膜及附属器等的局部或全身性损害。随着化妆品的广泛使用,其不良反应发生率日益增高,发病类型呈多样性,甚至可导致全身皮肤和系统损害[
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与产品有关,包括化妆品成分本身、配方中的成分浓度和含量等。化妆品中含有香料、防腐剂、抗氧化剂、赋形剂、表面活性剂、保湿剂、乳化剂、天然植物成分、染料、金属等成分,是导致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的主要原因[
化妆品成分中常见的过敏原[
过敏原 | 用途 | 主要致敏成分 |
---|---|---|
甲醛释放型防腐剂类 | 保持化妆品的品质,抑菌杀菌 | 季铵盐-15、乙内酰脲、咪唑烷基脲、二唑烷基脲 |
香精混合物类 | 掩盖产品基质的气味,赋予产品香气 | 秘鲁香酯、复合香精 |
表面活性剂类 | 清洁、防晒、润肤 | 二甲氨基丙胺、椰油酰胺丙基二甲胺 |
烫发剂类 | 卷发剂、直发剂 | 单巯基乙酸甘油酯 |
芳香烃类化合物类 | 染发剂、黑色染料 | 对苯二胺 |
成膜剂和增塑剂类 | 生产指甲油 | 甲苯酰胺甲醛树脂 |
没食子酸盐类 | 防止不饱和脂肪酸变质、抗氧化剂 | 没食子酸丙酯、没食子酸辛酯、没食子酸十二酯 |
有机化合物类 | 抗菌剂或者防腐剂 | 苯氧乙醇 |
使用化妆品的个体皮肤健康状态是影响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使用者的皮肤屏障功能是否健全。皮肤处于受损状态时,皮肤屏障功能不全,敏感性增加,对外界刺激不耐受,化妆品成分经皮吸收增加,可能会引发免疫反应及局部炎症,从而导致皮肤出现红斑、瘙痒、水肿等症状。
包括使用频率、部位、方法等不当,导致皮肤出现不良反应。每一种化妆品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包括针对不同的肤质、不同年龄的群体。使用者应根据自己的肤质选择合适的化妆品,使用过度和用量过多可能会产生皮肤刺激、损伤,甚至导致皮肤毒性反应,应当在保质期内适量使用[
皮肤受到外界刺激时会产生应答性反应。化妆品刺激反应是通过破坏表皮屏障或损伤表皮细胞,触发皮肤固有免疫应答,引发皮肤对外界刺激的炎症反应[
化妆品中的某些成分会刺激毛囊皮脂腺,如对苯二酚可引起毛囊口上皮细胞增殖与角化过度,促进毛囊皮脂腺内的角化异常加速,使皮脂排出障碍;毛囊皮脂腺导管发生机械性阻塞,致皮脂积聚,延缓角质的剥脱而形成痤疮样病变[
某些发用化妆品可刺激作用于毛干的毛小皮、皮质甚至毛发的结构[
化妆品成分引起的变态反应多为皮肤接触部位启动的Ⅳ型迟发型超敏反应或Ⅰ型速发型超敏反应,化妆品成分本身无刺激性或毒性,仅在少数敏感个体引起变态反应。化妆品成分多属半抗原,初次接触皮肤进入表皮后与载体蛋白形成完全抗原,刺激角质形成细胞释放炎症细胞因子和趋化因子,激活朗格汉斯细胞、树突细胞及内皮细胞等。朗格汉斯细胞将抗原提呈至T淋巴细胞使其致敏,并产生记忆性T淋巴细胞。当皮肤再次接触此类化妆品成分时,抗原提呈细胞激活记忆性T淋巴细胞,致敏T淋巴细胞趋化至抗原接触部位,释放炎症介质,促使T淋巴细胞增殖,扩大免疫反应,活化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自然杀伤细胞、巨噬细胞等,导致表皮海绵形成,真皮炎症细胞浸润、毛细血管扩张及通透性增加,临床上表现为红斑、丘疹、水疱、渗液等[
化妆品致敏成分亦可通过IgE介导的Ⅰ型超敏反应或直接激活肥大细胞,使肥大细胞脱颗粒,释放组胺、白三烯、趋化因子等炎症介质,引起血管扩张和血管通透性增加、炎症细胞聚集,引起接触性荨麻疹[
化妆品不良反应中的光敏性皮炎亦属于Ⅳ型迟发型超敏反应。当皮肤接触到引起光敏反应的化妆品,并暴露于紫外线辐射下,化妆品中的某些光半抗原与皮肤中的蛋白质结合后经紫外光照射成为完全抗原[
皮肤屏障受损是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生发展的重要环节。受损皮肤失去完整性,表皮"砖墙结构"中双层脂质分子结构被破坏,经表皮失水增加,角质层水合程度下降,表皮屏障功能破坏[
包括由化学性刺激直接引起的刺激性接触性皮炎,以及由免疫机制(Ⅳ型变态反应)引起的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为接触化妆品中的某些成分后,局部皮肤经日光暴晒引起的炎症反应,分为光毒性接触性皮炎和光变态反应性接触性皮炎[
可以发生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或光感性皮炎消退后,表现为青黑色或黄褐色,也可表现为不均匀色素沉着或色素减退甚至脱失;其次,可由化妆品中特定的化学成分引起,比如汞沉积可引起外源性色素沉着症,其特点为在暴露部位出现进行性无症状蓝黑色色素沉着,最终可形成黑色鱼子酱样丘疹[
化妆品对皮肤的化学性灼伤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化学性风险物质超量,另一方面是由于化妆品中某些原料成分超过安全浓度或者存在溶解皮脂的化学物质[
化妆品若在生产过程中或开封后被微生物污染,特别是铜绿假单胞菌[
唇部使用化妆品后发生的接触性皮炎,常于使用唇部化妆品后数小时至数日内发生,表现为境界清楚的红斑、干燥、裂隙、鳞屑、肿胀,可有瘙痒感、紧绷感或疼痛感,严重时发生水疱、糜烂、渗出、结痂,部分慢性患者可出现色素改变、肥厚[
化妆品致痤疮样皮损较常见,一般发生在青春期后,女性较男性多见,呈轻度痤疮样皮疹,表现为接触部位出现粉刺、丘疹、脓疱等,结节与囊肿少见。既往如有痤疮病史,可以和化妆品痤疮样反应叠加,皮损呈多样化。停止使用相关化妆品后,皮损可在数月内缓解。痤疮样反应与化妆品成分有关,相对于普通化妆品,功效性化妆品出现痤疮样反应的概率会减少。
化妆品中含有的乙醇、防腐剂、果酸类物质会对皮肤造成不同的刺激。长期使用或接触含有易致敏成分的化妆品可能会引起荨麻疹,表现为局部水肿性风团、红斑、斑片且伴有不同程度瘙痒。若使用范围或使用量较大,可能会引起荨麻疹急性发作,导致出现严重不适症状。
有明确的毛发类化妆品或头皮护理产品使用史,如染发剂、烫发剂、防脱发剂、洗发护发剂、发乳、发膜、发胶、纹饰材料、头皮护理产品等。使用后头皮发生原发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表现为头皮红斑、水肿、水疱或渗出,瘙痒明显,重症者渗出明显,形成糜烂结痂,严重者可累及面部皮肤;毛发损害则表现为明显的毛发脱落,久之发干变脆、分叉、断裂,失去光泽等。停止使用后轻度头皮和毛发损害多可逐渐恢复正常,中重度头皮损害需要持续对症处理。
多有明确的甲用化妆品接触史,也可因接触其他可能存在刺激性、致敏性成分的化妆品导致甲损害[
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可引起皮肤(含黏膜)及其附属器大面积或较深的严重损伤,如损容性改变、皮损持久不愈、瘢痕形成、永久性脱发等,导致暂时性或永久性功能丧失;累及全身可导致如败血症、肝肾功能异常、过敏性休克等系统性损害。
有化妆品使用史,发病部位在化妆品暴露部位及/或周边区域,停止使用可疑化妆品后症状消失或缓解,再次使用同类化妆品后症状可复发或加重,结合典型临床表现,可明确诊断。化妆品光感性皮炎的诊断需要在接触化妆品后有光暴露史。同时收集化妆品相关产品及其成分的质量信息对诊断和评判有一定帮助。
包括皮肤诊断性试验和皮肤无创检查技术。其临床应用价值见
不同诊断性试验和无创检查技术在各型化妆品不良反应诊断中的临床价值
化妆品不良反应 | 临床价值 | |||
---|---|---|---|---|
极有价值 | 很有价值 | 有价值 | 可能有价值 | |
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 - | 重复开放性涂抹试验[ |
- | 经表皮失水率[ |
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 斑贴试验 | 重复开放性涂抹试验 | - | 光学相干断层扫描[ |
光毒性接触性皮炎 | - | 光斑贴试验 | 重复开放性涂抹试验 | - |
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 光斑贴试验 | - | 重复开放性涂抹试验 | - |
色素沉着性皮病(炎症后) | - | 斑贴试验[ |
重复开放性涂抹试验 | - |
色素沉着性皮病(非炎症后) | - | - | - | - |
色素减退性皮病(炎症后) | - | 斑贴试验或光斑贴试验 | 重复开放性涂抹试验 | - |
色素减退性皮病(非炎症后) | - | - | - | - |
化妆品痤疮 | - | - | - | 人体致粉刺性试验[ |
化妆品毛发病 | - | - | - | 扫描电镜[ |
化妆品甲病 | - | - | 斑贴试验,光斑贴试验,重复开放性涂抹试验 | 皮肤B超[ |
刺激性接触性唇炎 | - | - | 重复开放性涂抹试验 | - |
变应性接触性唇炎 | 斑贴试验 | 重复开放性涂抹试验 | - | - |
光毒性接触性唇炎 | - | 光斑贴试验 | 重复开放性涂抹试验 | - |
光变应性接触性唇炎 | 光斑贴试验 | - | 重复开放性涂抹试验 | - |
接触性荨麻疹(免疫介导性) | 单次开放性涂抹试验 | 半封闭性斑贴试验 | 即刻斑贴试验[ |
- |
接触性荨麻疹(非免疫介导性) | 半封闭性斑贴试验 | 重复开放性涂抹试验 | - | - |
(1)诊断性试验:主要有皮肤封闭或半封闭或即刻型斑贴试验、重复开放性涂抹试验、光斑贴试验、单次开放性涂抹试验、人体致粉刺性试验等。化妆品接触性皮炎通常通过封闭性斑贴试验、不同浓度斑贴试验以及重复开放性涂抹试验来区分其性质,同时化妆品甲损害亦可以用斑贴试验。对疑似化妆品光感性皮炎,需做皮肤光斑贴试验。兔耳致痤疮试验和人体致粉刺试验可用于证实可疑化妆品与痤疮的关系。单次开放性涂抹试验对化妆品荨麻疹有较高的诊断价值,也可通过挑刺试验、皮内试验等体内试验协助诊断,但需警惕体内试验的危险性。
临床常用诊断性试验操作方法(参考DB 31/T 12-2023《化妆品皮肤病评判技术规范》[
皮肤封闭斑贴试验:对每个试验物编号,将斑试物敷贴于前臂屈侧或上背部正中线两侧,做好标记,并保持清洁干燥;若受试物为化妆品原物时,对照孔为空白对照;斑试物应与皮肤紧密接触,除去时可看到小室的压迹。观察48 h后去除斑试物,轻轻擦去残留试验物,再次标记。斑试物除去后30 min、24 h、48 h、72 h连续观察4次;如有必要,可增加随访次数(如第5天、第7天),阳性受试者的随访应持续到反应程度小于++后才能结束。
重复开放性涂抹试验:将0.3 ~ 0.5 g/ml试验物涂于受试部位(前臂屈侧、乳突部),面积约3 cm × 3 cm,应保持受试部位干燥,避免接触其他外用制剂。将稀释剂或赋形剂涂于受试部位对侧为对照。试验物每天2次,每次间隔大于4 h,均匀地涂于试验部位,连续14~28 d,观察皮肤反应。如出现皮肤反应,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试验。
光斑贴试验:将两份待试物分别加入斑试器内,分别贴于上背部中线两侧正常皮肤,其上用不透光的深色致密织物遮盖。用恒定输出长波紫外线(UVA)的人工光源作为测试光源进行照射。24 h后去除两处斑试物,其中一处立即用遮光物覆盖,避免任何光线照射,作为对照;另一处用5 ~ 8 J/cm2或50%最小红斑量的UVA照射。记录照射后24、48、72 h观察结果。必要时作第5天、7天延迟观察。
(2)皮肤无创检查技术:有经表皮失水率、显微共聚焦拉曼光谱仪、反射式共聚焦显微镜、光学相干断层扫描、激光多普勒散斑血流仪、毛发电镜、皮肤B超技术等。
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的诊断需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皮肤病变。
(1)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应与湿疹、糖皮质激素依赖性皮炎、脂溢性皮炎等疾病鉴别。
(2)化妆品光感性皮炎:需与日晒伤、多形性日光疹、光敏性药疹、植物日光性皮炎、慢性光化性皮炎、光线性肉芽肿、光线性扁平苔藓等疾病鉴别。
(3)化妆品头皮毛发损害:应注意与非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如头皮银屑病、脂溢性皮炎、石棉状糠疹、头癣、毛囊炎、疖病、脓疱疮、各种脱发(如斑秃、拔毛癖、雄激素性脱发、休止期脱发、少毛症等)、毛干异常或缺陷(如套叠性脆发病、结节性脆发症、念珠状发)等鉴别。
(4)化妆品甲损害:应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甲板或甲周病变,如真菌、细菌感染和营养不良、系统性疾病、高原气候、物理因素等引起的甲损害。
(5)化妆品唇炎:应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唇炎,包括光线性唇炎、腺性唇炎、肉芽肿性唇炎、浆细胞性唇炎、口角唇炎、维生素B缺乏等。
(6)化妆品痤疮样反应:需排除寻常痤疮、玫瑰痤疮、职业性痤疮、多囊卵巢综合征引起的痤疮。
(7)化妆品荨麻疹样反应:需排除日光、寒冷、热、水、运动等其他原因引起的荨麻疹。
(8)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应排除黄褐斑、雀斑、色素痣、黑变病、脂溢性角化病、咖啡斑、色素性扁平苔藓、太田痣、白癜风、无色素痣、单纯糠疹、黑眼圈及其他原因所致的皮肤色素异常。
避免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应重在预防,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和检测,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对使用者作如下指导:使用正规企业生产、符合国家化妆品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尽量避免频繁更换化妆品,避免使用含有过多香料、化学添加剂的化妆品。使用者应该了解化妆品的主要成分,根据化妆品的不同成分和类型合理使用,如维生素A类产品、高浓度的维生素C产品不适宜白天使用;保湿类产品和防晒类产品使用要达到一定的用量等。一旦出现接触性皮炎、光过敏、色素异常等症状时应及时停用该产品,严重者需及时就医。使用者如为过敏体质,首次使用时,可以取少量化妆品涂抹在前臂屈侧或耳后皮肤进行测试,观察24 h无不良反应后使用。如有皮肤屏障功能受损,应谨慎选择温和的洁肤产品,注重保湿,避免使用角质剥脱类产品。
可通过局部止痒、抗炎、保湿等方法治疗。
该反应可能是化妆品中含有光敏性物质引起,除了停止使用这些化妆品和护肤品外,还应采用严格的防晒措施,且以物理防晒为主。
首先要寻找引起色素异常的原因,针对性地进行预防治疗,如避免日晒及其他刺激。皮肤色素脱失可按色素脱失性皮肤病治疗。色素沉着可给予局部外用氢醌乳膏、口服或注射维生素C等治疗。
如出现头皮、毛发不良反应,应及时停止使用烫发、染发剂,用温和、无刺激的洗发液将头发清洗干净,使用含透明质酸、神经酰胺、维生素B6的乳液对头皮和毛发进行保湿,或含芦荟提取物、茶树精油等的修复产品进行针对性的护理。如果出现甲损害,应停止使用指甲油等化妆品,并使用具有修复作用的产品,如含有胶原蛋白、维生素E等成分的乳膏等。如果出现唇炎,应停止使用口红等化妆品,保持唇部清洁,使用含有维生素E、透明质酸等成分的唇膏等进行护理。
按照痤疮的治疗原则处理。
一般停止使用含有致敏物质的化妆品后症状会自行缓解,可口服抗组胺药治疗。避免再次接触致敏原是防止复发的关键。
可采用局部或口服抗生素治疗。
立即用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局部皮肤。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是化妆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及隐患,保障公众健康。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首次提出,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6/29/content_5522593.htm)首次确定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为配合该条例的实施及规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发布了我国首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网址: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xzhgfxwj/20220221165805149.html),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等各类主体均应当收集、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并开展分析评价和调查。我国已经建立了各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网络及多家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重视开展人体斑贴试验,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网报,及时反馈市场,生产企业可通过监测信息,进一步改良配方,提高产品安全性,维护消费者健康,减少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已成为皮肤科常见疾病之一。化妆品使用者应根据自身皮肤状况正确选用合格化妆品,通过科学护肤才能充分体现化妆品的价值。对于已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避免再接触相同或类似致敏原成分,及时处理或就医。为进一步结合临床实践,制订更为完善、具有针对性的指南,同时满足临床所需和传播医学科普,需要定期对本指南进行更新。依据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网报数据,结合该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本指南2024版对病因与发病机制、特殊部位临床症状与处理、安全监测机制进行了更新,整合不同诊断性试验和无创检查技术在各型化妆品不良反应中的应用,旨在为临床医师等专业人员提供合理的建议。